山东某建筑公司与秦皇岛一煤矿签定合同:煤矿方将北京市某党校内部食堂装修工程承包给建筑公司。刘玉德作为建筑公司代表在合同上签字。同年3月至6月,陈松柏组织民工到党校工地为建筑公司提供劳务。6月,刘玉德给陈松柏书写欠条:北京市某党校内部餐厅装修欠四川陈松柏装修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38500元。此后,建筑公司向陈松柏支付3450元,尚欠35050元未付。
建筑公司称:陈松柏所持的拖欠劳务费的欠条系刘玉德所书,其行为并不代表单位,故建筑公司不承担责任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:陈松柏系建筑公司提供劳务,并非为刘玉德个人提供劳务,刘玉德为此书写欠条的行为应属职务行为,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建筑公司承担,判决建筑公司将所欠劳务费35050元支付陈松柏。